抓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人解读《意见》和《手册》
发布日期:2020-05-18 浏览次数:20584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修订稿审议通过,对建筑垃圾减量化等工作作出了规定。为落实《固废法》有关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明确了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工作、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对《意见》和《手册》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意见》和《手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可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根据有关行业协会测算,近几年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超过20亿吨,是生活垃圾产生量的10倍左右,约占城市固体废物总量的40%。建筑垃圾已成为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主要采取外运、填埋和露天堆放等方式处理,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产生有害成分和气体,造成地下水、土壤和空气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多次就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作出批示,要求总结各地已有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成功做法,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废法》,针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相关规定,要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防治工作规划,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等。
我部自2018年起,在北京等35个城市(区)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以治理好存量、控制好增量、加快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为目标,有序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固废法》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效实施,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坚持系统推进,针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研究起草了《意见》和《手册》。
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指出,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源头减量。要统筹考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推进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在工程建设阶段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二是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各地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环境等特点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整合政府、社会和行业资源,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并最终实现目标。三是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技术和管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有力支撑。要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和推动技术管理创新,并及时转化创新成果,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提供保障。
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2020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这一目标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预期基础上提出的。据初步测算,目前我国新建工程单位面积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约为500~600吨/万平方米。正在实施的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的“建筑垃圾控制”量化考核指标为“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预制装配式建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不高于200吨/万平方米”。经过示范工程实践证明,采取一系列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相应的建筑垃圾排放控制目标。
问:在工程项目策划设计阶段提出了哪些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答: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施绿色策划和绿色设计是关键。在工程项目策划设计阶段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按照“谁排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和费用,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二是实施新型建造方式。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三是采用新型组织管理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
四是树立工程全寿命期设计理念。统筹考虑工程耐久性和可持续性,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材料和技术体系;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对改建扩建工程要充分考虑利用原结构及机电设备。
五是提高工程易建造性。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鼓励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应当采取哪些技术和管理措施?
答:施工现场是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主战场。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在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施工现场源头减量措施。主要包括施工图纸深化和施工方案优化,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推行道路、围挡等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提高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鼓励采用标准化设施、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强化施工质量管控,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等。
二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主要包括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对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收集存放等。
三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就地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采取土质改良措施后用于土方回填;金属类垃圾、无机非金属建筑垃圾宜根据场地条件就地处置,实现现场资源化再利用;难以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应按相关要求及时转运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等。
四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出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称重(计量)并及时记录,实时公示建筑垃圾出场排放量,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等。
问:如何做好《意见》和《手册》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生态文明建设和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的全局高度,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和《手册》。
一是要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
二是要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于工程实际。要根据实际确定地区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考虑等。
三是要完善标准体系。标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技术依据。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梳理相应的标准体系,补齐短板,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提供支撑。
四是要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开展相关的监督检查。鼓励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促进企业严控建筑垃圾排放。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中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迅速推广普及。
五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使社会民众和行业人员深刻认识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主动了解学习并积极运用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知识,在全行业形成自觉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的良好氛围。(信息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